《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某影视公司委托某编剧创作一个剧本,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剧本的著作权归该影视公司的,遵循合同约定。那么,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
影视剧本属于文学作品的范畴,适用于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流程: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影视公司将委托创作的剧本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应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委托创作合同》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四、作品说明书(从创作剧本的意图、过程和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上作者签字);
五、作品的样本,即完整的剧本样本。
六、委托他人(非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七、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和代办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除作品样本一式两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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