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标准
(一)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马德里商标资助补贴1000元)
(二)申请人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即欧盟商标资助补贴3000元)
(三)申请人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即如日本商标资助1000元,英国商标资助补贴1000元,韩国商标资助补贴1000元等单一国家)
(四)申请人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五)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每件给予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给予资助50万元。
(六)本款第一至四项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注册文本,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本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其他必要材料可联系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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