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要求:申请项目研究成果整体推广应用时间在2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应用);重大工程类项目要有国家、省或者市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并提交2018年12月31日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申请科技进步奖不受上述限制。
(二)对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等),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外,其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批准)。
(三)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申请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定。
(四)上两个年度(指2019年度或2020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完成人申报本年度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申请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不受上述限制)。
(五)在市科学技术奖以往年度获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申请项目中所列的代表性论文专著、主要知识产权证明、主要技术评价证明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六)申请项目第一完成人必须征求未列入报奖主要完成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明专利指发明人)、论文专著作者的同意,并签署承诺。
(七)申请项目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未列入申请项目完成人时,其本人应当出具知情同意证明。
(八)列入国家或省市级科技计划、基金支持的申请项目,应当提供结题验收证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科技成果除外)。
(九)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完成人合作完成的申请项目,必须提交完成人合作关系证明、出具合作完成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单位或完成人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者联合惩戒名单。
(十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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